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于 2016年4月22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长山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实施征收,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房屋权利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实施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青岛市青城路13号院内平房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联系人:杨刚,联系电话:15726251581)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补偿决定,相关房屋权利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未搬迁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序
号1234567
相关房屋
权利人马骏王风熙
刘青俊
张守美
冯碧舟 刘静
冯诗淇李建军王梓畅张淑英被征收房屋地址
市北区高苑路32号10户
市北区周村路54号7户市北区乐陵路108号市北区铁山路24号102户乙
市北区青城路3号70户
市北区铁山路24号
市北区临淄路74号38户
补偿决定书编号
青北补决字【2017】161号
青北补决字【2017】178号
青北补决字【2017】147号
青北补决字【2017】130号
青北补决字【2016】446号
青北补决字【2017】162号
青北补决字【2017】203号
货币补偿金/元(货币补偿方式)811813.5810763789953.3766990.55894192.30769901.75779684.5
产权调换房屋、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补偿方式)
阀门厂项目
74.61
74.45
70.54
69.86
82.81
69.83
71.57
萍乡路 52号项目
66.47
66.33
62.85
62.24
73.78
62.21
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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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孙乡——
乐陵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乐陵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