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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7-08-04 17:57 大字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于 2016年4月22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长山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合法房屋实施征收,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房屋权利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实施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青岛市青城路13号院内平房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联系人:杨刚,联系电话:15726251581)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补偿决定,相关房屋权利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未搬迁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号1234567

相关房屋

权利人马骏王风熙

刘青俊

张守美

冯碧舟  刘静

冯诗淇李建军王梓畅张淑英被征收房屋地址

市北区高苑路32号10户

市北区周村路54号7户市北区乐陵路108号市北区铁山路24号102户乙

市北区青城路3号70户

市北区铁山路24号

市北区临淄路74号38户

补偿决定书编号

青北补决字【2017】161号

青北补决字【2017】178号

青北补决字【2017】147号

青北补决字【2017】130号

青北补决字【2016】446号

青北补决字【2017】162号

青北补决字【2017】203号

货币补偿金/元(货币补偿方式)811813.5810763789953.3766990.55894192.30769901.75779684.5

产权调换房屋、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补偿方式)

阀门厂项目

74.61

74.45

70.54

69.86

82.81

69.83

71.57

萍乡路 52号项目

66.47

66.33

62.85

62.24

73.78

62.21

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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