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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检察院首例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案件公开检察宣告

山东法制报 2017-07-26 20:25 大字

7月 14 日,乐陵市检察院对首例委托该市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公开检察宣告。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振文主持宣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司法局社会调查人员、人民监督员、该院纪检监察人员全程参与宣告。

据了解,2015年8月 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某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归案后,张某(自首)、刘某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真诚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6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6月 12日,该院委托乐陵市司法局对张某、刘某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对被不起诉人综合评定为社会危险性轻微。6月 28日,该院对张某、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宣告中,刘振文详细介绍了案情,阐明了不起诉事由和依据以及市司法局社会调查结果,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各方均表示同意该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对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表示认可并签字确认。宣告结束后,宣告人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案后说法,告诫其要引以为戒,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的事情再次发生。

据悉,为确保不起诉案件质量效果,6月 5日,该院与乐陵市司法局联合会签了《拟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在拟不起诉前委托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拟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一贯表现和社会评价等进行社会调查,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参考依据。

通过委托市司法局作为第三方开展社会调查并邀请其参与公开检察宣告,依法用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释法说理,增强了不起诉决的公正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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