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又不想尽抚养义务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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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江法院集凤法庭妥善化解一起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案件。集凤法庭在审理该案时坚决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仅要求离婚而拒绝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2010年5月,陈某某与苏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之后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2011年5月、2013年7月分别生育长女和次女。2013年10月,陈某某与苏某某自愿在中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外人看来挺美满的婚姻,谁知婚后,陈某某与苏某某因性格不合,多次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陈某某于2016年1月以与苏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集凤法庭提起离婚诉讼,集凤法庭审理后以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不予判决双方离婚。
双方夫妻关系因未得到改善而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双方长女及次女均由苏某某抚养。今年5月,陈某某再次起诉至集凤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采用多种方式多次耐心调解,最后苏某某表示,只要离婚后陈某某支付两名女儿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则同意离婚,而陈某某却始终表示坚持离婚但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对于子女抚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与否不影响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虽然陈某某属第二次起诉离婚且苏某某经法院调解同意离婚,但陈某某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做法不仅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遂集凤法庭再次判决不予陈某某与苏某某离婚。
本报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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