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转小火锅”生意火爆 原来是锅底加了致瘾“香米”

德阳晚报 2019-03-20 10:01 大字

图据部门

本报讯(记者陈兰)在中江县凯江镇,有一家旋转小火锅店生意火爆,该店火锅味道香浓,让人回味无穷,回头客一波接一波。然而,小火锅店里却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经查证,该火锅店为了提香,在火锅底料中加入含有那可丁、蒂巴因、吗啡成分的“香米”。

据了解,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杨某某在经营旋转小火锅期间,在自己熬制的火锅底料中加入一种叫“香米”的佐料供客人食用。经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火锅底料被检出那可丁、蒂巴因、吗啡等成分,为不合格产品。杨某某称,所加“香米”是他在绵阳某商贸中心购买的“鸦片籽籽”,目的是为了让火锅更香,从而吸引更多的顾客。但顾客如果长期食用含有毒品的食物,就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严重时还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对人体肝脏、心脏有一定的毒害,它能使人体产生快感,并逐渐产生依赖性进而成瘾。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近日,中江法院对该案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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