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举行“法院开放日”活动 公开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记者 肖盛雄)58岁的盐亭人任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致残,为了维护个人二次治疗费权益,他起诉到中江县人民法院并获得了支持。但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3日下午,市中院“法院开放日”走进四川建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庭审。
一审查明,2014年8月2日,中江人顾某驾驶川F22XXX号中型自卸货车,经绵中路从绵阳市区向中江县黄鹿镇行驶,于当日17时15分许,行至中江县黄鹿镇场镇至绵阳2kM+1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阳某驾驶的川B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任某某)相撞,造成阳某、任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任某某受伤做了内固定手术,一期的治疗费及相应的各项损失已由法院判决处理。
今年3月22日至4月5日,任某某在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进行了二期手术,即取内固定手术,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获得了一审法院支持。法院按照有关法律,判决顾某、阳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任某某二期治疗费。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于近日提出上诉。
在庭审中,双方的庭审焦点是,任某某定残后,是否支持误工费?任某某二次治疗,是否支持营养费?保险公司商业险是否该免赔10%?上诉方某保险公司认为,任某某所受损失已在第一次民事诉讼中解决,其第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等不应支持,且本案属超载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免赔10%。
被上诉人则请求维持原判,称其受伤系因顾某的车祸造成,第二次治疗有医院开据的证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不充分。
法庭按照规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进行了庭外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撤销上诉请求。
(记者 肖盛雄)58岁的盐亭人任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致残,为了维护个人二次治疗费权益,他起诉到中江县人民法院并获得了支持。但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3日下午,市中院“法院开放日”走进四川建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庭审。
一审查明,2014年8月2日,中江人顾某驾驶川F22XXX号中型自卸货车,经绵中路从绵阳市区向中江县黄鹿镇行驶,于当日17时15分许,行至中江县黄鹿镇场镇至绵阳2kM+1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阳某驾驶的川B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任某某)相撞,造成阳某、任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任某某受伤做了内固定手术,一期的治疗费及相应的各项损失已由法院判决处理。
今年3月22日至4月5日,任某某在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进行了二期手术,即取内固定手术,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获得了一审法院支持。法院按照有关法律,判决顾某、阳某、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任某某二期治疗费。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于近日提出上诉。
在庭审中,双方的庭审焦点是,任某某定残后,是否支持误工费?任某某二次治疗,是否支持营养费?保险公司商业险是否该免赔10%?上诉方某保险公司认为,任某某所受损失已在第一次民事诉讼中解决,其第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等不应支持,且本案属超载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免赔10%。
被上诉人则请求维持原判,称其受伤系因顾某的车祸造成,第二次治疗有医院开据的证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不充分。
法庭按照规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进行了庭外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撤销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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