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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客吃饭反致客人醉酒摔伤引纠纷 调解认定请客的劝酒的喝酒的都有责任

德阳日报 2016-08-05 21:28 大字

(记者 杜晓鹏)近日,中江县瓦店司法所对辖区内发生的一起因醉酒后受伤引发的纠纷进行了调解,认定饭局主人、同桌劝酒者和当事人均有责任。

7月15日,瓦店乡太平村3组村民尹某来到瓦店司法所,要求司法所对他因被劝酒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走访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2016年4月2日,尹某与尹某某、李某3人在郑某家做工,当天完工付清工钱后,郑某便请3人在家吃晚饭。由于尹某某不喝酒,饭后便先行离开,其余3人继续吃饭并相互劝酒,在明知尹某夹菜不稳、有些醉酒的情况下,李某仍继续劝酒,加重了其醉酒状态。饭后,尹某在回家途中摔倒受伤,后被人送医治疗。但因家庭经济困难,尹某无法进一步治疗,于是尹某要求共同吃饭、喝酒的郑某和李某赔偿其医药费。郑某和李某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3人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

了解事情经过后,工作人员又核实了尹某的伤情和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然后对该纠纷进行调解。由于分歧较大,调解人员分别给3人做思想工作,并宣传了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尹某在自知不胜酒力的情况下继续饮酒,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李某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且尹某已经处于醉酒的情况下,继续劝酒,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郑某作为共饮者,在发现尹某出现不良反应时,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行为而产生的及时通知、照顾、救助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过耐心劝说,郑某和李某表示愿意赔偿,3人达成协议:对于尹某此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30%,郑某和李某分别承担35%。

(记者 杜晓鹏)近日,中江县瓦店司法所对辖区内发生的一起因醉酒后受伤引发的纠纷进行了调解,认定饭局主人、同桌劝酒者和当事人均有责任。

7月15日,瓦店乡太平村3组村民尹某来到瓦店司法所,要求司法所对他因被劝酒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走访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2016年4月2日,尹某与尹某某、李某3人在郑某家做工,当天完工付清工钱后,郑某便请3人在家吃晚饭。由于尹某某不喝酒,饭后便先行离开,其余3人继续吃饭并相互劝酒,在明知尹某夹菜不稳、有些醉酒的情况下,李某仍继续劝酒,加重了其醉酒状态。饭后,尹某在回家途中摔倒受伤,后被人送医治疗。但因家庭经济困难,尹某无法进一步治疗,于是尹某要求共同吃饭、喝酒的郑某和李某赔偿其医药费。郑某和李某均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3人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

了解事情经过后,工作人员又核实了尹某的伤情和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然后对该纠纷进行调解。由于分歧较大,调解人员分别给3人做思想工作,并宣传了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尹某在自知不胜酒力的情况下继续饮酒,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李某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且尹某已经处于醉酒的情况下,继续劝酒,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郑某作为共饮者,在发现尹某出现不良反应时,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行为而产生的及时通知、照顾、救助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过耐心劝说,郑某和李某表示愿意赔偿,3人达成协议:对于尹某此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30%,郑某和李某分别承担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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