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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四川经济日报 2016-08-08 22:56 大字

本局立案查处的当事人(四川莱斯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江,注册号:510623000028814)为无照经营提供条件的行政处罚一案。本局已于2016年7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中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工质处字〔2016〕112号)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查明当事人为他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违法所得共计25万元人民币。本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0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本局依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未能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中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工质处字〔2016〕112号)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中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工质处字〔2016〕112号),可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中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中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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