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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餐醉酒死亡 调解判定双方有责

德阳日报 2015-05-18 00:31 大字

(记者 杜晓鹏)亲朋好友聚餐喝酒人之常情,但也时常会发生因喝酒而乐极生悲的事情。日前,中江县清河乡司法所就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朋友聚餐醉酒后死亡的纠纷,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2月28日,家住清河乡的刘某过生日,邀请周某和其他朋友到家中喝酒吃饭,周某酒醉后留宿刘某家中。第二天6时许,刘某发现周某不省人事,送至清河乡卫生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为醉酒死亡。周某撒手人寰之后,其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认为是当晚同桌饮酒人员造成了周某的死亡,要求刘某及参与饮酒的13人对周某饮酒过量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等人认为,周某的死亡与自己并无太多直接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某家属向清河乡司法所提出调解申请。在调解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各方的陈述后,认为本次纠纷中,死者周某本人过量饮酒与死亡具有直接主要因果关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解说,刘某等人也认识到自己的侵害行为,对当初未能及时阻止周某喝酒并对醉酒的周某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非常后悔,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等14人共付给周某的父母安慰费和丧葬等费用共计11万元,并由刘某另行支付周某死后送去殡葬馆的费用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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