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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首次核发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公告

德阳日报 2014-05-05 01:50 大字

根据《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文件精神,结合德阳市机动车实际情况,为方便广大车主出行,实现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于2014年5月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用机动车(不包括摩托车、低速载货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依据

(一)《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第二项: 环保 检 验 合 格 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 环保 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 检验 合 格 证明、 机动车 行驶证和 机动车 登记证书,核发 环保 检 验 合 格 标志。

二、核发范围

行驶证注册登记地址在德阳市境内的在用机动车辆(不包括摩托车、低速载货车辆)。

三、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四、申办流程

(一)车主递交申办材料。

(二)窗口受理并查验申办材料,退还证件原件。

(三)办理。

(四)车主按窗口告知领取环保标志。

五、申办时间

请在2014年5月6日起的工作日进行申办。

为避免申办环保标志期间群众过于集中造成拥堵和不便,请全市车主按照车辆牌照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在对应时间办理,其中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六、申办地址

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注册地址,在所属地区申办。

市区:珠江东路268号,交警直属二大队(三中队)大院内(印象戛纳小区对面)。

旌阳区:天元镇、孝泉镇、黄许镇便民服务中心以及旌阳区环保局。

广汉市: 各乡镇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和雒城镇的各社区服务点。

什邡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经开区便民服务中心。

绵竹市:绵竹市环保局办公楼一楼。

中江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罗江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七、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侧内,以备查验。

九、在用车环保标志核发是一项常态化工作,相关窗口将会长期设立。

十、各县(市、区)开展环保标志首次核发工作,具体事项详见各县(市、区)环保局公告。

十一、本公告由德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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