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2014·01·10”交通事故
2014年1月10日,驾驶人彭某驾驶川BHT7××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5人从三台县八洞镇方向,经省道101线驶往中江县城方向行驶,于13时10分许行至省道101线74Km+700m处时,与从中江县凯江一桥方向往中江县凯江十桥方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搭乘4人的川FHR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未交付启用红绿灯的十字交叉口相撞,造成两人现场死亡和7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驾驶人彭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李某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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