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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下的乡村治理方式转变

四川日报 2014-05-05 13:26 大字

中江县837个村(社区)重新制定实施村规民约,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

□本报记者 刘佳

村规民约的威力有多大?有什么做法可资借鉴?3月,省人大常委会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组成调研组,深入中江县富兴镇富强村等村组,对中江县强化村规民约、推进村民自治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

调研组认为,中江县的村规民约,是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推行村民自治、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幸福美丽新村的生动实践,是依法治省在基层的集中体现,其做法和经验值得在全省推广。

创造推行“六步工作法”

创新社会治理、落实依法治省,拿什么做载体?中江县把建立健全村规民约作为重要抓手,创造和推行“强化领导监督、广泛宣传动员、精心组织起草、反复征求意见、依法表决备案、认真组织实施”的“六步工作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全县837个村(社区)全部重新制定实施村规民约。

中江县加强县、乡(镇)、村三级党组织对村规民约制定实施全过程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民政、司法等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共同督导。各乡镇成立村规民约工作领导小组,乡镇班子成员包片、联村干部包村,指导和督促各村按程序推进工作;各村也成立村规民约工作小组,制定计划和实施。

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通过召开工作动员会、培训会、村民会议等多种方式,宣传动员和培训指导,形成“我制定,我签字,我承诺,我执行”的良好氛围。

各村成立专门起草班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结合本村实际,围绕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规则和村民道德的基本要求,抓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移风易俗等重要事务和热点问题,保证“一村一策”,“易记、易懂、易行”。

为增强村规民约的民主性,村委会通过公示、印发或广播、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村民,镇村干部下地头、进院坝,深入开展调研,广泛收集意见,回应村民诉求,反复修改后形成村规民约草案初稿,报乡镇政府合法审查后形成草案。

讨论、表决由本村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表决人员过半数同意方予以通过。之后,依法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对审查合格的村规民约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各村将备案后的村规民约张榜公布,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增强村规民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各级党组织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村组党员带头执行村规民约,并通过村民会议、院坝会议、民主评议等活动,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村民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村民予以批评并督促纠正。

初步呈现村级事务管理有序新面貌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调动了村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富强村,村民开始主动参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和新村建设,积极筹资投劳,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还组织建立瓜蒌专业合作社,大面积推进瓜蒌种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道路建设、公益事业等得以顺利实施。去年,富强村人均纯收入8979元,比上年增加1619元。

村民遵法守法的意识也得以加强,村社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得到提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正在形成。东北镇实施村规民约以来,群众的矛盾纠纷大幅减少,今年治安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50%,盗窃案件下降75%。村民对各级组织、村集体的归属感、认同感明显提高。在白梨村,村民“等靠要”思想明显转变,自力更生、互帮互助意识大大增强。过去村民想方设法争取低保等救助,如今生活有改善的群众主动要求不再享受救助,还主动捐助有困难的村民,今年低保人数比去年减少42人。

以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为切入点,中江县初步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引导、村级组织主导、村民广泛参与、社会各界踊跃支持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向乡村治理方式的转变和创新,提高了党委政府基层治理水平和村组干部治理能力。依法治村、群众自己事情自己办的意识得以增强,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全县农村初步呈现村级事务管理有序、村容村貌整洁、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面貌。

村民的参与和支持很关键

“村规民约能否制定好、落实好,村民的参与和支持起着关键作用。”调研组认为,中江县把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变成发扬民主、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的过程,既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主体作用,集中了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又使人民群众在学法、用法、敬法、守法的过程中增强了法治观念,实现了自我管理,是依法治省工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

村委会引领推动的作用也得到调研组肯定:“中江县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良机推动村规民约的制定,村委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致富带富能力进一步增强,在村规民约的准备筹划、宣传动员、起草制定、组织实施的全过程都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力保证了村规民约的顺利制定和执行。”

中江县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坚持以村民自治法律法规为依据,使村规民约制订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条文内容符合法律规范,公布实施符合法治精神,保证了村规民约制定实施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村规民约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部门统筹推进、共同督导,乡镇党政和村级党组织把好村规民约起草关、审查关,使村规民约落实到基层。

针对实施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内容还需充实,工作的长效机制和执行的监督保障机制还需健全,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调研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把村规民约的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促进村民自治、落实依法治省纲要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同时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促进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村民自治法律法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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