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面包咋“提前上市”?

消费质量报 2022-02-08 00:55 大字

□坐诊单位:什邡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情]2021年10月9日,什邡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什邡消委”)接到消费者吴先生投诉称,2021年10月8日晚9点左右,他在什邡市夜市摊位上购买了一袋品名为“切片提子吐司”的预包装食品,共支付27元。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明确标注有:生产日期2021年10月8日,上市日期2021年10月9日,保质期至2021年10月11日,而吴先生在2021年10月8日晚就买到了该预包装食品,怀疑食品有问题,遂进行投诉,要求店家赔偿。

[调解过程及结果]什邡消委受理吴先生的投诉后,立刻与被诉厂家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向其了解具体情况,厂家提供了相关许可证和该预包装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产品销售台帐。销售工作人员将标注不实生产日期的食品上市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的经营者禁止性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厂家退还消费者支付的27元,并赔偿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系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向消费者提供了不真实的食品信息,经营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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