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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回归:院庭长带头“啃”大案

四川法制报 2017-06-14 04:06 大字

今年4月,什邡市法院副院长郭伟主审一起民事案件——四川法院系统院庭长办案工作观察

本报记者曾晶菁 文/图

今年5月16日下午6点,记者拨通宜宾市南溪区法院院长周志刚的电话时,他刚刚审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这类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属于该院明确由院长、庭长办理的案件范畴。今年来,四川省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坐上了审判长席位。

审案,是法院院长和庭长的首要职责。但长期以来,优秀法官走上领导岗位后,面临大量行政事务,往往不再亲自办案。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员额制改革的完成,入员额的院庭长们面临着回归审判职能的要求:要办案,还要带头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今年4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明确了各级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额、类型、保障等相关事项。该《意见》特别提出,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对进入法官员额的各级法院院长、庭长实质化办案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占了员额就要办案”,不仅是一种态度,更成为一种硬性要求。这项工作在四川省各地法院推进情况究竟如何?又面临哪些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吃饭的“活儿”不能丢

“法官如果不能把精力放在办案上,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周志刚说。在他看来,“无论如何不能丢了吃饭的活儿”。今年1月到5月,周志刚办理了40件以上案子。

其他的院长庭长们也“不敢怠慢”。今年来,各地法院的院庭长们纷纷当起办案的“头儿”。

内江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二庭庭长黄砾平感受到了空前的紧迫感。“原来把更多精力放在审签法律文书、组织讨论案件等行政事务上,现在有一根弦随时提醒着自己,审判本职的专业活儿不能丢。”黄砾平说,院、庭长应该多办案,并带头办理复杂案件,如此才能清楚知悉审判工作实际情况,了解业务工作上的痛点难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各地法院的院长庭长们“亲力亲为”的态度,收到了来自法院内外部的“正面反馈”。“当事人对院、庭长办案的支持态度,更多是源于感受到了法院对案件的重视,会增强他们对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信心。”黄砾平说。“院、庭长通常是法院优秀的法官,无论是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是司法经验,抑或是与其他机构、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其往往比普通法官更胜一筹。”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左卫民曾提到。

院长和庭长办案重在质,不在量。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法院都将重大、疑难案件,优先分配给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专业水平的院庭长。“好钢用在刀刃上”这一举措,无疑是在确保院庭长实质性办案而非挂名办案之外,进一步将改革真正落地落实。

当开庭和开会相“冲突”

“5月24日上午开庭审理一起二审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今年5月22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副院长李跃武在接到开庭通知后,又收到要出席24日上午新都区召开的一场重要会议的通知。

开庭与开会发生冲突,咋办?李跃武迅速向院长龚桂莲申请,安排其他同事代为参加会议。“这场庭审早都定好了,而且办案肯定放在首位。”李跃武说,自今年新都法院实行院、庭长办案制度以来,院长们都感觉“时间有点不够用”。

有行政事务要处理,还得完成规定的办案量。按最高法今年4月下发的该《意见》的规定:基层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基层法院除院长外的其他院领导办案数量应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40%。以李跃武为例,今年以来,他已办理10多件民商事案件。

李跃武曾在民庭、执行岗位干过多年,办案不“手生”,但工作节奏、强度确实加大了,改革让他们不得不学会更好地平衡行政事务与办案。

不仅如此,院长、副院长办理的案件主要为二审发回重审、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群体性案件,很多需要独立承办。院长、副院长不仅需要花时间开庭审理案件,也需要花精力在庭前会议、法律文书草拟等事项上,“司法改革后,庭前固定证据、排除证据,都是办案时需要亲自把关的重要事项。”

李跃武告诉记者,相比院长和副院长,基层法院的庭长行政事务相对较少,一直以来都是法院办案的“主力军”,改革前和改革后区别不大。据其介绍,新都区法院入额法官共46人,其中院庭长24人,院庭长办案量达到全院办案量的50%以上。

单打独斗行不通

“今年最低目标是办理5件重大、疑难案件。”攀枝花中院院长李光旭告诉记者。今年来,他手上有3件民事案件即将办结,下半年准备再着重攻克几件刑事案件。按照最高法确定的中级法院院长办案数达到全院法官人均办案任务数的5%的任务目标,李光旭已超额完成任务。

相比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多适用普通程序,案情相对复杂、程序性事务更加繁重。在院、庭长独立承办此类案件时,通常需要1名法官助理协助查明案件证据、组织庭前会议等,以保证院、庭长集中精力投入办案核心事务。当院、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时,法官助理也可承担一些辅助性事务,包括组织调解、草拟文书、庭前准备等,但院、庭长必须对案件把关、审核,负起责任。“审判团队的配置至关重要。”李光旭说,为院长、庭长配备相应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履行相关的审判辅助性、事务性工作职责,有助于保证类型化、专业化、效率高的办案目标,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

除行政事务和办案任务,李光旭还得履行好审判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为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省高院提出,要强化院、庭长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能,促进和保障审判权力独立、公正、高效运行。

保障机制有待落实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保障机制不到位,办案与行政事务发生冲突、缺少法官助理处理程序性工作的情况时有出现。

如何建立院、庭长办案工作的保障机制?对此最高法有明确规定:“各级法院应当结合实际,为院、庭长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让院、庭长能够集中精力投入开庭审理、评议案件、撰写文书等办案核心事务。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压缩管理流程,确保院、庭长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办案工作。”省高院也建议,案件数量多的中、基层法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比应达到1∶1∶1。

此外,有受访者提出,不能以办案数量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不同案件需要的精力不同,有的案件可能一个小时审结,有的需耗时数月。满足数量的要求,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

如何调动法院自身力量,配强审判辅助人员,让院、庭长可以专注在审阅案件、主持庭审、撰写法律文书等关键性的办案事务,是在当前司改大趋势下,进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院、庭长办案,需要一个过渡期。”有专家提出,在提出院长、庭长办案数量底线等要求后,为让他们能够切实和普通法官一样,真正履行审判职责,将来在试行一段时间之后,或许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制度。

此外,信息公开和外部监督也被提及。“院长和庭长每年办了多少案件、办了哪些案件、在案件中的具体职责,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有关人士表示,依靠有力监督,才会避免实质性办案目标“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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