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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项均已逾期,但目前借款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因借款人及保证人无法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8]11号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我联

四川法制报 2016-12-20 17:49 大字

以下借款人(见附表)在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借款项均已逾期,但目前借款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因借款人及保证人无法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号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我联社对以下借款人(保证人)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积欠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进行公告催收,在此公告三十日内,请借款人及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到我区联社归还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积欠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否则,我联社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清收。借款人姓名李祯旭唐文秀肖开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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