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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报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种猪场私设暗管排废水 被罚八万元

四川农村日报 2016-11-24 10:19 大字

□本报记者 蒋静

种猪场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罚款8万元,直接责任人行政拘留5日;公司违规排放污水,法人代表和环保负责人行政拘留10日;碳素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复测仍不合格,共计罚款130万元;倾倒有毒物质,涉案人员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了审判……11月22日,四川省环保大检查大执法“百日攻坚行动”新闻通报会曝光了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0起案件一半发生在乡村

此次通报的10起案件中,一半发生在乡镇、农村,违法类型为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有毒物质等。

2016年5月16日19时,乐山市市中区环境执法人员在对眉山市科苑饲料有限公司位于市中区关庙乡桥咡店村四组的种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种猪场沼气池旁,一座废水储存池中的废水通过场区场地下埋设的水泥暗管外排进入关子门堰渠道中。执法人员调查后,根据有关法规,责成该公司立即拆除暗管,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八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暗管已经拆除,并于2016年6月3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随后市中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移送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后者对直接责任人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此外,乐山市东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废水案,泸州市中国四川仙潭酒厂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案等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都在乡村,均没有逃过执法人员的监管,相关责任主体都受到了应有惩处。

重拳出击向污染宣战

2016年8月2日,什邡市废品收购人员王德兴、冯长新租用叉车,将从什邡市禾丰镇某公司收购的废弃溶磷槽和废弃司磷罐运至禾丰镇和平村12组,并将溶磷槽中的余留物(含废弃黄磷和水)倾倒至无防渗漏措施的河滩地上,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倾倒物为“有毒物质”。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王德兴、冯长新、邹晓东3名相关责任人予以刑事拘留。

2016年6月13日,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四川启元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沥青熔炼炉沥青烟排放浓度为每立方米32毫克,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7月13日,广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该公司超标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监测,复测结果仍然超标。10月19日,广元市环保局根据有关法规启动按日计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0万元的决定。

“要通过用好、用足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从严惩处偷排偷放、恶意排污、数据造假、危废非法处置等违法犯罪活动,坚持重典治乱、铁腕执法,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省环保厅党组副书记于会文表示,环保部门将大力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违法违规单位处理和整改情况,营造公众参与、多方监督的舆论氛围,倒逼各地及相关部门主动作为,促使企业主动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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