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什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责令 未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限期改正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和第八条(四)款以及《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德阳市辖区内未参加2011年度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含2010年以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辖区的工商所补办验照手续。逾期仍不办理验照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逾期未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请登录什邡市工商局网站( http//www.sfhd315.gov.cn)或各工商所公告栏查询。
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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