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徐高裕先生:
我公司租用你位于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丰收路4幢营66号建筑面积61.05平方米营业用房,由于你不提供付款方式也不来收取,使我公司2011年8月16日至2012年8月15日房租费无法给付,望你见到公告后立即与我公司联系,以便我公司将房租费按约定支付给你,联系人:龙平兴,电话:15196364238。
什邡市华绘商贸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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