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公交车上拉拽驾驶员被判刑

德阳晚报 2019-12-24 10:31 大字

乘客拉拽公交司机引发车祸

今年3月24日上午6时许,王某某在旌阳区柏隆镇车站搭乘3路公交车从柏隆镇前往市区。该公交车司机廖某某因天气有雾故行车缓慢。7时许,王某某认为司机行车速度较慢影响其准时上班,遂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与司机廖某某理论并拉拽廖某某右肩。经乘客劝阻后,王某某又越过公交车驾驶台护栏拉拽司机廖某某,导致廖某某失去对公交车的控制,致使搭乘数十人的公交车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的市区青衣江路立交下穿与古什路交会处与胡某某驾驶的红色货车侧面相撞,造成公交车内七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及货车受损。

王某某被赶至现场的民警传唤至德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接受讯问。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乘客张某某、卓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3路公交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960元,货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40元。根据调取的受伤乘客就诊费用凭证,上述七名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0899.5元。

一时冲动获刑五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拉拽驾驶人员的行为,其实施拉拽驾驶人员的行为发生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具有三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年迈,本次犯罪中系激情犯罪,在量刑时适当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法官说案

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与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频发,已严重威胁道路安全,甚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拉拽、殴打驾驶人员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为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保障,以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哪些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就乘客而言,若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作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该行为尚未构成严重后果,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若达到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司机而言,若其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争执后违规操作或擅自离职,或实施与乘客厮打、互殴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乘客等人有权采取措施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止,若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

法官简介

张克军,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黄许法庭庭长

通讯员张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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