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又有新用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
本报讯(记者周梅)记者近日获悉,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作用,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符合《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缴存职工,电梯增设竣工验收使用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为德阳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并于2012年1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电梯增设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符合实施办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缴存职工,电梯增设竣工验收使用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材料包括:缴存人身份证原件、缴存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已抵押的可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协议书原件、电梯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缴存人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一类账户储蓄卡。
据悉,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时间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人家庭电梯增设费用中实际安装分摊金额(不含后期运营费)。如需对提取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先进行预收件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该政策将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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