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问答(五)
10、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接受业主询问;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履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社区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工作;
(八)督促业主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11、小区内哪些情况和资料应当向业主公布?
根据《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并及时更新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年度工作报告;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本报记者刘俊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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