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堵结合治理占道经营 ——《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15)

德阳日报 2018-08-03 09:27 大字

占道经营是指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行为。随着城市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占道经营问题越来越突出,占道经营者与城市管理者及其他群体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导致占道经营成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重点和难题。占道经营不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蚕食城市道路,甚至频发交通事故,同时也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市民因此投诉不断,环卫工人叫苦不迭。

为此,《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治理占道经营,光靠“堵”远远不够,还应当“疏堵结合”,给小摊贩一条出路。为维护小摊贩合法经营权,也为了方便市民生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集贸市场和其他各类专业市场,完善配套设施,落实管理责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需要,可以划定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本报记者肖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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