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系德阳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记者肖盛雄)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德阳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次颁布的实体性地方法规。
《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的正式施行,对于加强和改进德阳市城市管理,创建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条例》共五章42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1—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城市管理职责、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8—24条),主要规定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处置等八个领域亟待解决的17项城市管理事项。第三章执法与监督(第25—30条),主要规定了执法原则、强制措施、执法协助、司法衔接、执法公开与投诉举报、信用管理等。第四章法律责任(第31—40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41—42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条例施行时间。
据介绍,该条例的产生前前后后经过了一年多时间,实属来之不易。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积极申报和努力争取,省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作出决定,德阳等13个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2016年1月,在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依法设立,德阳市有了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专门机构。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着手制定管立法的法规——《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7年1月提请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4月5日发布公告正式公布施行。
在制定《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同时,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启动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着手实体性法规的立法准备,将第一个实体性立法项目初步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2016年7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市人大法制委和城环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相关人员组成考察组,赴安徽省合肥市、淮南市学习考察城市管理立法工作。 (下转第二版)
(记者肖盛雄)记者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德阳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次颁布的实体性地方法规。
《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的正式施行,对于加强和改进德阳市城市管理,创建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条例》共五章42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1—7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城市管理职责、宣传教育等内容。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项(第8—24条),主要规定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处置等八个领域亟待解决的17项城市管理事项。第三章执法与监督(第25—30条),主要规定了执法原则、强制措施、执法协助、司法衔接、执法公开与投诉举报、信用管理等。第四章法律责任(第31—40条),主要规定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41—42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条例施行时间。
据介绍,该条例的产生前前后后经过了一年多时间,实属来之不易。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积极申报和努力争取,省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作出决定,德阳等13个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2016年1月,在市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依法设立,德阳市有了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专门机构。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积极着手制定管立法的法规——《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7年1月提请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4月5日发布公告正式公布施行。
在制定《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同时,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启动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着手实体性法规的立法准备,将第一个实体性立法项目初步确定为城市管理领域。2016年7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市人大法制委和城环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相关人员组成考察组,赴安徽省合肥市、淮南市学习考察城市管理立法工作。 (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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