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现场被逮男子“喊冤”自称是中间人 法院两审认定贩卖毒品罪成立
去年12月,重庆人殷某在市区与人交易毒品时,被德阳市禁毒人员抓获。一同落网的还有中江人邓某及旌阳人杨某。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殷某、邓某共同贩毒。殷某、邓某均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两人贩毒过程中扮演的作用不同,不应该认为共同贩毒。
案件回放:
交易毒品三人被抓
去年12月1日,黄某向殷某提出购买50克毒品。殷某随即联系邓某,告知黄某购买毒品一事。邓某提出50克毒品2600元的交易价格。
当天下午3点,殷某带着毒品到市区某酒店交易,邓某在酒店门外等候。殷某交易前即被民警抓获,现场搜出毒品1.45克。邓某一同落网,其身上搜出毒品50.47克毒品及0.11克片剂毒品。此外,警方还从邓某同车的杨某身上搜出毒品1.23克。
据邓某、殷某、杨某3人交代,2015年至2016年11月,邓某先后3次向殷某、两次向杨某贩毒。殷某先后两次向他人贩毒。杨某先后3次向他人贩毒。因为涉嫌贩毒,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今年,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邓某、殷某、杨某贩卖毒品罪成立,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11年、8年、2年,并处罚金2万元、1万元、5000元。
上诉焦点:
是否共同贩毒
一审后,邓某、殷某不服判决,认为处罚过重,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近日,市中院公开庭审了邓某、殷某、以及原审被告杨某共同贩毒一案。
庭审中,邓某称,案发当天,自己携带的50克毒品是从他人处拿的。送去的50克毒品是帮殷某带的,自己只是中间人,没有从中赚取差价。邓某的辩护人也认为,交易时,邓某不在场,仅仅是中间人。
殷某称,自己只是辅助贩毒,属于从犯;在交易还没有开始就被抓,属于犯罪未遂;共同贩卖50克毒品事实不清,且他没有从中赚差价,是中间人。殷某的辩护人认为,殷某犯罪有特情因素介入,诱导了犯罪。杨某表示,不清楚、也没有看见邓某向殷某展示过50克毒品。
庭审中,邓某一再强调自己不是单独贩毒,而殷某一再辩解自己只是中间人。两人辩解成了庭审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邓某、殷某在犯罪发生前,已经就交易的细节达成共识,双方都知晓贩毒数量、过程;两人在贩毒交易中有加价行为;依据我国法律,只要进入毒品交易环节,就可以认定是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考虑到特情因素的介入,建议法院酌情考虑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对邓某、殷某改判,判处邓某、殷某犯贩卖毒品罪依然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并处罚金2万元、1万元。
本报记者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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