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诗强先生您好您与我公司就锦虹佳苑号营业用房签订了
钱诗强先生:
您好!
您与我公司就锦虹佳苑F2-6-1-1号营业用房签订了《营业房租赁合同》,因您已连续拖欠租金超过15天,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我公司现通知您:1、解除上述《营业房租赁合同》;2、你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该营业房恢复原状移交给我公司;并与我公司办理解除《营业房租赁合同》后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我公司将自行收回该营业房,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您自负。
特此通知
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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