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人肉搜索,有“法”还得有“治”
也许是巧合,在明令禁止人肉搜索的网信办新规发布之际,曾轰动一时的“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2018年8月,该医生在酒店泳池与一名男孩发生纠纷后遭对方家人“人肉搜索”,5天后因不堪压力自杀身亡。其丈夫最近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当时曾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案,但绵竹市检察院直到今年夏天才对泄露信息的人正式提起公诉,且开庭时间至今未定。
身处数字化时代,我们的大多数言行都变成了数据。移动支付信息、人脸识别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论坛发帖记录、微博和朋友圈内容、交通违章记录、医疗记录、纳税记录甚至经过红绿灯路口的记录,都是足以“定义”个体的数据。一旦这些数据遭遇“人肉搜索”,轻则让当事人不堪其扰,重则可能变成“杀人不见血”的子弹与飞刀。
“人肉搜索”制造的悲剧与闹剧已有太多,但是与“人肉搜索”之恶相比,这种网络暴力的违法成本太低、维权太难。本文开头提到的“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是非曲直已比较清晰,但涉案人员至今仍未受惩处。此前有媒体统计2001年至2014年间的十起轰动网络的“人肉搜索”事件,发现仅有两起被追责。法律难治“键盘侠”,或许正是“人肉搜索”有恃无恐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人肉搜索”,有一种错误观念必须纠正——很多人觉得,如果没做亏心事,就不必担心被拿着放大镜找茬。可事实上,大多数“人肉搜索”案例中,或多或少都有选择性呈现信息、造谣等行为,无辜“躺枪”的案例更不鲜见。
更有必要强调的是,那些动辄发起和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切莫把自己当成正义感爆棚的“审判官”。根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等法规,“人肉搜索”已经被定性为一种违法和侵权行为。
法治社会,应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维权应当是比发起“人肉搜索”更值得推崇的方式。同样,治理侵犯个人隐私乱象,防范“人肉搜索”悲剧,也应善用法治方式。
回到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生产者及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已经成为法令。我们乐见有更多法律法规来约束“人肉搜索”行为,也期待有关部门能依法依规办理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件,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少一些“用人肉搜索杀人”的“键盘侠”。(易艳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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