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适当继承财产

德阳晚报 2019-11-06 14:34 大字

案情简介

绵竹市一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人生前无子女也无继承人,而且生前没有立有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生前照顾老人的三个侄子女,也就是本案的原、被告平分这一房产。

遗产分割发生分歧

杨某某于2018年8月11日因病去世,其配偶尹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去世,二人生前无子女。

杨某某的父母、哥哥、妹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亡。杨某某系两个原告及被告周某的姨妈。两个原告和周某在杨某某之夫尹某某去世后,对杨某某的生活起居进行照料。

后来杨某某在敬老院居住期间,三人经常去探望,并在杨某某住院期间轮流进行照顾。杨某某去世后,三人为其料理后事。杨某某生前拥有位于绵竹市某处的房产一套。杨某某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018年8月,两个原告发现周某将该房产租住给他人,三人就遗产分割发生了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二原告到绵竹市人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该房产由原、被告三人平均占有继承份额。

三侄子女各占三分之一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杨某某死亡时留有遗产即涉案房产。杨某某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两个原告和周某三人作为杨某某的姨侄子女,多年来对其在生活起居上进行照顾,在情感上予以慰藉,在其身故后承担了丧葬事宜,应视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值得赞扬。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分给两个原告和被告周某适当的遗产。故判决原、被告三人对杨某某位于绵竹市某处房产一套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法官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类人通常是被继承人的远亲、同事、朋友,对被继承人本没有扶养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部义务或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而这类人却对被继承人提供了较多照顾。《继承法》设置该条款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对无扶养义务人的积极评价,鼓励邻里相助的行为。

法院在审查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三人作为杨某某的姨侄子女,不仅多年以来对老人的生活起居照顾有加,并且能时常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让其在膝下无子的情况下仍能安享晚年,实属难得,司法裁判对此应予积极评价和回应。

法官简介:

张小波,男,40岁。大学本科学历,三级法官。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通讯员石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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