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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和运费生变没谈拢 150万元的货该去上海却去了安徽 货主急了:10号货要出海,货车司机:不卸货是多产生费用未付款,目前当事几方仍未谈妥

成都商报 2016-06-03 17:27 大字

5月22日,德阳绵竹一物流公司委托3辆皖C牌照大货车将8件大件设备运送到上海,5天后这批货到达上海市青浦区货场,其中两辆货车先后卸货,但另外一辆车却没有如约卸货。后经查询,原来驾驶员骆宝群把货拉回了安徽老家。这可急坏了委托方绵竹市星明机械厂:“这批货是发电机的冷却设备,货船6月10日将出海运往巴基斯坦,违约责任我们承担不起呀!”

目前,物流公司已经报警求助。6月2日,星明机械厂和物流公司相关人士已赴安徽协调此事。

物流公司

三辆车运货到上海

一车货却不见了

承运这批设备的物流公司负责人黄明友称,总共8台设备分装在3辆载重货车上,5月22日从绵竹出发,按照正常情况,2~3天就应该到达目的地上海青浦。

5月25日,车子到达湖北境内后,几个驾驶员给他发来信息,说前方高速公路在修桥无法通行,改变线路绕行可能会增加费用。“我就跟他们说,三个车不管走哪条路,都先到上海青浦,到了后先卸一个车的货,剩下两辆车暂时不忙卸货,我再去跟厂家协商费用问题。”黄明友告诉记者。

5月27日,三辆车到达上海青浦,其中一辆车直接卸了货,另二辆车则再次提出要增加运费。第二天下午,又有一辆车卸了货,但骆宝群驾驶的车坚决不肯卸货,称必须先加钱再卸货。

驾驶员骆宝群提出,除了合同约定的145000元运费外,还要再加12000元(包括车辆超载多给的5000多元过路费、从上海把货运到安徽的7000元运费)。

5月29日下午,骆宝群给黄明友发来短信,说自己已经将货拉到了安徽蚌埠,不仅要黄明友按每天2000元给“压车费”,还让黄明友自己去安徽提货。“我赶紧跟他联系,说他这样做要不得,但他根本不理睬,坚持一要加钱,二要我们自己去蚌埠提货。”

委托方

6月10日货要出海,被拉到安徽的货物价值近150万元

得知因为运价纠纷,还有骆宝群这辆车未按时卸货,作为委托方,绵竹市星明机械厂负责人王先生心急如焚。“这批货预计6月10日出海,时间等不起呀!”王先生介绍,这是一批出口发电机机组的冷却设备,一共8件,价值400余万元,货物是5月22日装车,发往上海,原本计划与东方电气厂的发电机一起装船出海,然后前往巴基斯坦的水电站进行组装。“没有这个冷却设备,价值上亿的发电机机组就不能正常运转,除了经济损失无法估计,其他相关损失更难估算。”

王先生介绍,他也试图多次与货车司机骆宝群沟通,后了解到,驾驶员到了湖北后,因为当地修路和修隧道,车辆超宽无法通过,就返回重庆万州后坐船,绕过修路地段,多产生了部分费用。就运价问题,货车司机与物流公司没有达成一致,导致三车到达上海后只卸货一车,后来又卸了一车,另外一辆车没有按照约定卸货,把车开到了安徽。王先生同时表示,被骆宝群拉到安徽的货价值近150万元。

货车司机

不卸货是因为

多产生的费用没有支付

“我们5月22日出发,5月27日到的上海,在上海市青浦区卸货。”与骆宝群一起的货车司机黄永远介绍,他和另外一名司机葛德四先后按照约定卸货。“这一趟我们都亏了。”

据介绍,骆宝群之所以坚持不卸货,还是因为与物流公司就路上多产生的费用协商未果。“路上遇到修桥、修隧道,堵在半路,后来绕道坐船多产生了费用。这事双方都没有预料到,我们和物流公司商量一边认一半费用,物流公司不认账。”

黄永远介绍,两名货车司机将货物送到青浦货场后,物流公司黄明友分别给他和葛德四卡上打了14500元运费,“对于超载和绕道多产生的费用,物流公司没有认账。”

而司机骆宝群介绍,合同约定货物重量为30吨,他们出了四川后,称重发现两车货物超重,超重2吨多。 “我们签订合同,货到打款,没有打款,所以没有卸货。”骆宝群称,物流公司如果认账,这个事情早就解决了。

“我让他们自己到安徽来取货。”他介绍,货物在上海没有地方放,因此占道停放还被警方罚款,只有把货拉回安徽蚌埠老家暂时存放。骆宝群称,如果物流公司到安徽取货,需要支付货物运价14500元,加上超载了2吨多,多给了5000元过路费,以及从上海把货运到安徽的运费7000多元。对此,黄明友认为对方要价太高,“多付两三千还可以,但一万多元就太高了”。

目前,当事几方仍然未就费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物流公司和星明机械厂已经向绵竹警方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此事。

律师说法/

运费可与物流方协商

“扣留”货物不足取

对于此事,记者咨询了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健。蒋健称,首先,虽然双方对运费进行了约定,但在运输途中因道路通行条件发生改变而导致“转路”,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情势变更,承运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托运人要求增加运费。其次,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确实超过了运输合同的约定,则双方应根据实际运输货物的重量对运费重新进行协商、确定。

蒋健同时强调,虽然双方对运费存在争议,但承运人“扣留”货物的行为不足取。一方面,该批货物是急需出口的,如承运人继续扣留货物,可能导致该批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由此造成损失扩大,而对于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另一方面,承运人“扣留”的货物价值明显大于争议运费本身,而且承运人还将货物运离运输目的地,并以此要求托运人支付“压车费”等,其行为可能涉嫌其他违法。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称,货车司机的做法构成了合同违约。承运人擅自将货物扣留运离运输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必须自行承担;若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遗失,承运人还将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扣留货物的行为,严重的话将构成违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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