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男子放火烧毁他人轿车

绵阳晚报 2019-08-26 07:55 大字

本报讯(王茜何香锐记者邓勇)为泄私愤,男子余某竟然将目标锁定在了他人的轿车上,放火烧车。日前,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981年出生的男子余某,是德阳市罗江县人。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为泄私愤,在绵阳市经开区一自建房楼下,捡拾扫把、枯树枝、编织袋、碎纸及正在燃烧的烟头等物品,放置于靳某(男,32岁,本案被害人)停在此处的轿车前,导致车辆燃烧。后被人发现将火扑灭,但车辆前挡落水板、机盖、雨刮器等处受损严重,经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财物损失为15973元。

3月29日,警方电话通知余某到案,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余某的朋友代其赔偿靳某3万元,靳某对其出具了谅解书。

涪城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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