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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着“朋友”取毒品 获刑9年

四川法制报 2015-08-14 23:51 大字

追诉毒品运输案漏犯正在开庭

近日,青神县检察院依法追诉黄某运输毒品一案中的漏犯冯某,追诉意见被一审法院完全采纳,判处冯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件回放

黄某受黄允(化名,已另案处理)安排去广汉市找姜某(另案处理)带回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黄某以玩耍名义邀约冯某一起到广汉市,抵达姜某租住处后,冯某才得知黄、姜二人是在进行毒品交货。奈何冯某本人也是瘾君子,不但没有立即劝阻或报案,还同黄某一起试吃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示验货,随后,更协助黄某将约1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带回青神县。当晚,黄某处理了100余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遂后将剩下的86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交还黄允。直至几天后,公安机关从黄允家中搜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450粒,冰毒1袋,共计净重49.7克(其中冰毒0.7克),黄允被捕,整件事才被一层一层的揭开。

黄允被捕后,立马招认了自己是怎样联系姜某购买毒品和安排黄某去取毒。卖毒的姜某也老实供述了整个交货过程。显然黄某逃不了运毒的罪名。可在检察官蜀黍认真审阅口供的时候,发现冯某这个陪着去“玩耍”的人,在运毒人黄某和卖毒人姜某的口供里都“试吃”了!这怎么逃得了蜀黍的法眼。在补充侦查和仔细审查后,青神县院认为冯某的有罪供述,与同案犯黄某的供述、证人姜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相印证,证实:冯某在黄某与姜某交易毒品的过程中参与了试毒,并帮助黄某携带毒品回青神县,冯某主观明知并提供帮助,属运输毒品的事中共犯,应依法予以追诉。

检察官析案

该案中,被告人冯某可能认为他只是在黄姜交易毒品的过程中试吃了一粒麻古,也是在黄某的请求下帮助其携带毒品回青神县。这只是出于朋友间的帮忙,并不构成犯罪,未曾想到会面临如此重的刑罚。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他人的犯罪意图,客观行为上提供了帮助,就应构成共同犯罪。由于黄某也是被安排去运输毒品,而冯某也是事中才参与运输毒品,根据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做到罪刑相适应,认定黄某(判11年处罚金3万)、冯某为从犯,对其进行了减轻处罚。龙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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