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广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限期验照的公告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十二条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九条的规定,凡至2011年5月31日前未参加2010年度验照的广汉市辖区个体工商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汉市工商局各辖区工商所接受处理并补办验照手续;逾期仍不办理验照的,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上述逾期未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请在广汉市工商局公告栏或网站查询。
公告栏地址:广汉市西湖路西一段27号
网址:www.ghgs.gov.cn。
咨询电话:0338-5304927
德阳市广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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