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司法资源 促进社会和谐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达州日报 2022-04-09 10:00 大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近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三件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2021年6月7日晚,宣汉县南坝镇符某某、宋某甲、宋某乙三人在吴某某家附近散步,因琐事与吴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抓扯。杨某某(吴某某岳父)、李某某(吴某某叔父)见状立即冲上前去对符某某三人进行殴打,杨某某用膝盖将宋某乙腹部顶伤,李某某用拳头将符某某的鼻子打伤,被害人随后报案。后经宣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符某某、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10月22日,宣汉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某均有主动赔偿的意愿,但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能与受害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且双方缺乏信任,导致无法达成赔偿谅解。在了解情况后,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0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引导,并建议犯罪嫌疑人方参照同类案件人民法院判决金额将赔偿金办理提存公证。听到建议后,双方均放下了顾虑,最终杨某某、李某某方一次性付给被害人宋某乙、符某某赔偿款12万元,双方到宣汉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赔偿金提存。

至此,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且两名嫌疑人认罪认罚,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已无继续羁押必要,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目前,杨某某、李某某已经分别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十个月,缓刑一年。

目前,我国的轻罪案件比例大幅度上升。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但因为赔偿金额与被害方期望值差异较大的,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赔偿保证金提存于第三方机构,既能够保证被害人能够依法足额得到赔偿,又可防止被害人借案要挟谋取不当利益,进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视为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从而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不断挖掘、扩展案件线索,推动类案办理,在经过充分调研后,与宣汉县公安局、宣汉县司法局会商制定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宣汉县公安局 宣汉县司法局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办法(试行)》,并已在正在办理的三件案件中予以具体实施,社会反响良好。下一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将实现端口前移,与宣汉县公安局、宣汉县司法局推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进一步落地落实,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双将 通讯员 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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