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违建引发纠纷 多年邻居对簿公堂

达州新报 2021-11-05 00:56 大字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居间和睦相处有利于生活愉快,更能互相帮助。而为了占一点小便宜,影响到邻里关系,甚至对簿公堂,影响到工作生活,就令人唏嘘了。

巷道私自砌砖加建 影响邻居正常通行

家住宣汉县某镇的张某和李某是多年对门的邻居,两家人共用家门前四米多宽的巷道。张某日常出行必须要经过李某家门口的巷道,几十年来,共用一条巷道也相安无事。然而,2021年2月,李某在自家门前的巷道一侧砌上了水泥砖,为自家建造了车库和鸡笼。这样一来,原本四米多宽的巷道变得十分狭窄,张某的小汽车进出成了问题,稍不注意就会蹭到墙体。于是,张某试图找李某沟通,劝其拆除鸡笼和车库。而李某认为他是在自己家门口修车库、造鸡笼,张某无权干涉。两家由此发生纠纷,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最后,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人民法院,多年邻居对簿公堂。

公共区域不可私占 法院判决限期拆除

面对争执不休的双方当事人,法官耐心沟通,详细了解了案件始末和案件细节,又亲自到现场进行勘察,测量了涉案巷道的相关宽度和鸡笼、车库的长宽。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能以损害他人权利成就自己的便利。根据现场勘验的数据,原、被告门前街宽本来有4.2米,但扣除被告占用街面修建的车库及南临屋后排水沟,剩余街面不足2米宽。原告唯一的通行道路是经过被告门前通行,而农村居民种地,日常需要过往农机车辆运输粮食作物,被告私自占用公共通道修建的临街建筑及鸡舍确实给原告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妨害,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权利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在10日内拆除其门前的鸡舍、车库。

法官提醒:邻里应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互相扶持。有的村民认为自己对自家房屋附近的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进行处置,故通过加建、堆放杂物等方式将公共区域占为己有。实际上,村民的住宅属于其专有部分,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除住宅之外的,例如门前道路等区域属于村民共有,不能以一己私利侵犯他人的出行权利。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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