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串通逃避共债 行为无效共担责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这么一对夫妻,恶意规避法律,串通起来妄图逃避债务,其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借钱耍赖不归还
夫妻离婚逃债务
2016年6月,家住宣汉县的顾某向朋友黄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借期三个月,约定年利率13%,到期还本付息。2016年9月3日,顾某仅按约还息,本金未能归还,于是向黄某提出本金延期三个月,利率不变,并向黄某出具延期借条。后双方一直按此方式延续借款关系,顾某每三个月与黄某结算一次利息。至2018年12月1日,顾某未能给付2018年9月1日至12月1日期间的利息,同时本金亦未能归还。黄某多次催促顾某还钱,但顾某均称自己没钱归还。于是黄某就多方了解顾某的有关情况,看其到底是否真的没钱还账。谁知道一打听,可把黄某吓出了一身冷汗。原来,顾某与冯某于1999年离婚,2005年3月30日复婚;2018年1月4日再次离婚并约定位于宣汉县城的住房一套归冯某所有,顾某净身出户。2018年1月6日,冯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同年9月4日将该房屋转移登记给他和顾某的女儿,同年12月6日,他们的女儿又将该房屋转移登记给其他人。也就是说,顾某名下已没有资产。
依法起诉追欠款
法院判决终讨回
见此情形,黄某立即将顾某、冯某告上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返还欠款。庭审中,冯某辩称,两被告自2005年复婚至2018年1月4日离婚期间,顾某一直与其他异性保持同居关系,不知晓黄某与顾某的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借贷关系于2016年6月3日已经成立且有效,顾某、冯某二人在此期间存在婚姻关系。虽然冯某辩称其与顾某夫妻关系不好,对案涉债务并不知晓,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在案涉债务延期存续期间,其与顾某共同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行为显属夫妻共同行为;另外本院调取的顾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7年3月8日,两被告之间还存在30万元的转帐行为,上述两笔支出金额远大于案涉借款金额,显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判决冯某对顾某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在顾某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形下,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冯某所有,并通过连续两次过户,将房产转让给他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顾某亦有大额资金汇给冯某。冯某取得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顾某因未能分割取得财产而无力偿还债务,冯某应对造成债权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二审遂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提醒:在夫妻债务的责任承担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须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及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中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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