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猎售收购珍贵野生动物被判刑
宣汉县巴山大峡谷,珍贵动植物资源丰富,2002年该地被列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然而,从2018年5月底开始,钱某某在该自然保护区内安放了5只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10月,钱某某通过捕兽夹捕得1只野生猴,并致该猴受伤。而后,他询问符某某是否愿意购买该猴,符某某表示愿意,并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其间,二人将该猴受伤的左脚从小腿处剪断,且仅进行了简单消毒包扎处理,未做有效救治。
购得野猴后,符某某将其放置在自己经营的鱼庄内供客人观赏,后又搬至鱼庄的河对面看守鸡棚。该猴因未能得到有效救治和妥善照管,最终死亡。
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由钱某某猎捕、出售、符某某收购的野生猴子为猕猴,已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兽类》易危物种、《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08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3.1-低危(LC)。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核算,该猕猴的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符某某被宣汉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该案被移送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钱某某、符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钱某某、符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对两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宣汉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判决钱某某和符某某通过正义网等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元。
□敬启雁/讲述 特约记者 陈军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整理
新闻推荐
本报讯(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田乙斯)近日,国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
宣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宣汉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