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两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被判刑 近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钱某某、符某某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

达州晚报 2020-09-08 10:10 大字

2019年10月,被告人钱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使用捕兽夹捕猎到的一只野生猴子出售给被告人符某某。符某某将购买的猴子饲养在自家经营的鱼庄内,因照管不善导致猴子死亡。经鉴定,涉案猴子品种为猕猴,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按照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评估,该只猴子整体价值为10000元。根据《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和公益诉讼。宣汉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判决钱某某和符某某通过正义网等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000元。

□敬启雁 于宗满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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