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买卖猕猴两人领刑

四川法制报 2020-09-08 00:42 大字

本报讯(杨洋记者谭别林)4日,宣汉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的钱某某、符某某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该案是宣汉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2019年10月,被告人钱某某使用捕兽夹捕猎到一只野生猴子,并以500元的价格将该猴出售给被告人符某某。符某某将该猴饲养在自家经营的鱼庄内,后因照管不善导致该猴子死亡。经鉴定,涉案的猴子品种为猕猴,现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该猴子的整体价值为1万元。法院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2000元;判决钱某某和符某某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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