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欠薪“老赖”被捕获刑

达州新报 2019-09-19 13:51 大字

近年来,恶意欠薪现象日趋严重,不仅侵害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打破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更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持续与稳定,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因此,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欠薪逃匿、欠薪屡教不改、欠薪涉及人数和金额巨大等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势在必行。

跑!“老赖"欠薪躲藏

2017年7月,宣汉县罗某从杨某和蒋某处承包了国网达州供电公司某供电分公司的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并与二人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后罗某雇请23名工人进场施工。期间杨某预付罗某劳务费14万元,蒋某预付罗某劳务费3.7万元。合同履行期间,罗某仅发放工资3万余元,计拖欠农民工工资21万余元。农民工看到自己的辛苦钱迟迟不到位,心急如焚,于2月7日停工到罗某家中讨要薪酬。罗某因不想支付巨额工资便耍起了滑头,玩起了心思,谎称同民工一起去供电公司讨要工资,途中罗某伺机逃跑并躲藏。

以刘某为代表的23名农民工来到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过沟通了解后,鉴于该案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且用工方恶意拖欠工资,随即带领农民工到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后经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宣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协调,由杨某、蒋某于2月12日先行支付给23名民工工资共计14万余元。此时农民工情绪才慢慢稳定下来。2018年2月26日,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对罗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于同月27日送达其家中,由其妻子王某签收,并当场通过王某的手机拨打罗某的电话,告知其三日内到人社局说明情况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而罗某回到宣汉后一直躲躲藏藏,并未去人社局报到,也未按期支付民工工资,总想着用“拖"的方式来让该案不了了之。

抓!部门联动维权

同年3月7日,宣汉县人社局将此案移送至宣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宣汉县公安局于3月14日对此案立案侦查。9月7日,罗某在万源市被抓获归案,此时罗某及家人才感受到事态的严重性。同月26日,罗某之妻王某将拖欠23名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完毕。2018年11月宣汉县公安局向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罗某以逃跑、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1万余元,数额较大,经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3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法律彰显威严

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是否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与被告人拒不支付民工工资不具有关联性,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逃匿后,杨某、蒋某代为支付的民工工资,属于为罗某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但不能免除罗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其亲属退清了下欠的民工工资,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罗某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劳务承包商,明知未支付完毕工人工资而以逃跑、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1万余元,数额较大,经宣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在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支付了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律师提醒: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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