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着力规划引领 助力乡村振兴

遂宁日报 2018-07-16 15:51 大字

7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区政府四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意见》的出台,对进一步提高安居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提升村镇建设品质起到重要作用。

乡村建房缺乏规划、乱搭滥建

据了解,《意见》的出台是整治乡村建设乱象的需要,是正确履好职、服好务,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干部自身安全的需要。随着农村生活水平提高,不断富裕起来的农民建房热情空前高涨;随着脱贫攻坚不断的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建设大量集中开展。在此建设过程中出现大量问题,与当前中央的乡村振兴计划极不相称。比如,缺乏规划,乱搭滥建;建新占老,一户多宅;贪大求高,空置严重;建设施工不规范,房屋质量安全隐患突出。

2016年9月19日,达州市宣汉县黄金镇发生一起房屋垮塌事件,造成数人伤亡。犯罪嫌疑人符碧波、陈中渝二人于2012年12月,联合在黄金镇以联建房为名修建住宅楼。过程中,符碧波为节约成本擅自改动施工图纸,违反相关建筑规范修建空心墙,致使该建筑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6年9月19日,楼房倒塌造成5名住户死亡、1名受伤。2016年10月20日,该案经过公安机关移送,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符碧波、陈中渝等人重大责任事故审查批捕案,并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对犯罪责任人符碧波、陈中渝作出批捕决定,对相关工作人员以渎职罪起诉。

案例可以看出,由于乡村管理缺位,导致乡村建设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干部也付出惨重代价。所以《意见》的出台,也是正确履好职、服好务,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干部自身安全的需要。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主任责任

《意见》着重阐述了在“建设施工”、“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管理中各方的职能职责。建设施工方面,《意见》规定了监督管理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对承建人,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同时,《意见》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竣工验收更加严苛

在竣工验收时,《意见》规定限额以上,即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乡村住房建设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的建筑工程,经规划、防雷、环保等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并通知住建、国土、安监、城管、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单位依法出具备案手续。

限额以下,即承揽3层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跨度6米及以下的乡村住房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建房村民、承揽人即有资质的农村建筑工匠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承揽人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并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全媒体记者黄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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