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 两个家庭陷窘境 □法院三年多执行赔偿24万,还有30.5万遭遇“执行不能”尴尬
[摘要]□法院三年多执行赔偿24万,还有30.5万遭遇“执行不能”尴尬
2014年5月,李某某驾驶一重型货车,在东岳镇附近撞死居民冯某某。冯某某亲属起诉至通川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相关费用54.5万元。通川法院执行局穷尽措施,三年多陆续执行了24万元,但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陷入“执行不能”境地。
交通肇事判令赔偿54.5万元
2014年5月晚,李某某驾驶一辆前灯损坏的重型货车,在通川区魏复路东岳镇某段村道上行驶时,将正在道路右侧排除三轮摩托故障的冯某某撞倒碾压致死。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冯某某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20%的责任。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法定车主是宣汉骏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车并未投保。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妻子四处筹措资金,向冯某某亲属赔偿了8万元,骏丰汽车公司支付了2万元。2014年7月,冯某某家人将李某某和骏丰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7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骏丰公司作为法定车主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54.5万余元,扣除前期支付的10万元,还应偿还44.5万余元。
穷尽措施仍然无法执行到位
2015年1月,冯某某亲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对李某某和骏丰汽车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仅查得李某某有2间门市。经原告申请,通川区法院对骏丰汽车公司名下的肇事车辆和李某某所有的2间门市进行了查封。执行过程中,肇事车辆拍卖所得2.25万元,李某某门市拍卖所得8万元,均交给了死者家属。
2016年11月,通川区法院冻结李某某应收土地赔偿款3万元;2017年4月,提取李某某应收土地赔偿款5400余元;2018年1月,再次提取李某某应收土地赔偿款6200余元。至此,李某某和骏丰汽车公司前前后后支付了24万余元,再也无力支付更多赔偿款。
“执行不能” 两个家庭的伤痛
冯某某去世后,留下了80多岁的老母、身患残疾的妻子和3个年幼的子女。而肇事者李某某犯罪获刑,家庭重担全压在了体弱多病的妻子身上,上有近80岁的父母,下有不足10周岁的子女,辛苦打拼多年的财产,也悉数赔偿给了死者家属。肇事者家属和受害人家属因家庭生活困难,分别于2015年、2016年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执行法官也倍感心酸和无奈,“能用的执行措施全都用尽了,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但是我们仍会定时进行查询,绝不会放过任何财产线索,尽最大努力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郝小艳 本报记者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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