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管教 收监洒泪

达州日报 2018-03-22 10:37 大字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如果这些罪犯在考验期间能遵守监管规定,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还是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并没有从过去的错误中汲取经验教训,考验期内不服管教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些社区服刑人员来说,考验已经没有意义,继续在监外服刑也丧失了法律基础。

不假外出 警告处分作惩戒

宣汉县N镇人罗某,2016年12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决生效后,罗某按规定前往宣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理了入矫登记手续,并在N镇司法所接受日常监管。

按照相关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罗某应当严格履行按时报到、定期报告、义务劳动、接受教育、不得不假外出等义务。但是,罗某接受社区矫正以后,却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一名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其自由是受到法律限制的这一事实,于2017年2月12日,不假外出到广东务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该情况后,立即电话联系罗某,责令其限期返回N镇。

罗某在服刑不满三个月就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宣汉县,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在N镇司法所的建议下,2017年3月21日,宣汉县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告诫罗某要充分吸取教训,认真悔改。

纳入严管 矫正方案及时调整

在罗某首次到N镇司法所报到之时,司法所就为其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村组干部和志愿者3人组成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对罗某进行了风险测评,根据当时罗某犯交通肇事罪系无心之失、矫正期限较短、生存技能较强、邻里容纳程度较高、家属积极配合等实际情况,测评结果为一般风险度。由此,矫正小组决定对罗某实行普管,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

警告事件后,N镇司法所所长认为罗某服刑意识淡薄、悔罪表现不强不应再适用普管,召集了矫正小组进行研究。在矫正小组的一致同意下,决定将普管调整为严管,并重新调整了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缩短了书面报告周期,加大了法纪教育力度,增加了定期走访次数,加强了手机定位关注……矫正小组希望通过这一系列措施让罗某好好改造,从而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吸毒被拘 撤销缓刑没商量

但是这次警告处分及随后的矫正措施却收效甚微,罗某并没有因此而自觉认真服刑,反而染上了吸毒恶习,并于2017年6月19日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对此,宣汉县司法局认为罗某不服管教,一再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毫无悔改表现,决定对其给予收监执行。2017年7月11日,宣汉县司法局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将建议书抄送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和宣汉县公安局。

宣汉县人民法院收到《撤销缓刑建议书》后,于2017年7月24日就罗某收监一案组织了听证会,会上宣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表了关于撤销罗某缓刑的意见,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罗某被县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的书面证据,罗某在听证会上对自己的警告处分和吸毒被拘进行辩解。

在铁一般的证据前,罗某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2017年8月10日,宣汉县人民法院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撤销罗某缓刑的刑事裁定书:撤销罪犯罗某缓刑考验期一年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当宣判结束后,罗某当场洒泪,悔不当初。

矫正工作人员提醒:

作为非监禁性刑罚的社区矫正并非儿戏,各社区服刑人员不但不能轻视,反而要加倍珍惜当下相对比较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认真悔过,从别人收监、拘留的案例中吸取教训,以便能顺利回归社会。□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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