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蹊跷”的交通肇事案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检察院办理交通肇事案是一件简单的事。事实上,案无大小,在“小”案件中,证据规则往往需要运用得更加透彻。作为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公诉干警,我就办理了一件“蹊跷”的交通肇事案。
2016年,宣汉县五宝镇小河边的交通半岛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年仅5岁的小男孩和7岁的姐姐在买零食的路上,被过路车辆碾压后当场死亡。案发当天正值过年赶集,事故现场车水马龙,肇事车辆乘乱逃逸。说案件“蹊跷”,是因为虽然有车辆痕迹鉴定表明,孙某所驾驶的车辆上有与被害人衣服纹理一致的痕迹,但现场目击证人却说法不一。有证人说,小男孩是被一辆黑色汽车撞死的;有证人说,小男孩是被一辆白色汽车压死的;更有目击者称,现场是2辆黑色汽车……由于关键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一下变“难”了。
当我为证人证言不一致的问题伤脑筋的时候,被害人的父母及亲属哭天呛地来到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讨要说法。原来,因为关键证人证言出现矛盾,肇事车辆难以确定,被害人亲属认为司法机关不作为,已经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还有一些不理智的举动。
“请坐!”“喝点水!”“请您慢慢讲……”为了把来访者非理性状态转变为理性状态,我热情地招呼他们坐下,让非理性的来访者逐步调整情绪。通过这种举动,激动的被害人亲属冷静了下来,慢慢表达出他们的诉求。
“你是哪儿的人?”“清溪镇金鹅村呀,我母亲是清溪镇庄子坝的,和金鹅村很近哟。”“你姓李啊?我也姓李,我们还是‘家门\’哦。”通过“不着边际”地闲谈,我取得了被害人母亲的信任,向她介绍了案件的最新进展。见我对整个案件成竹在胸,被害人亲属对我的工作表示满意。
虽然向被害人亲属打了包票,但我的心里却忐忑不安,因为案件的证据并不乐观,要通过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就必须要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唯一的事实,并且这种事实还要排除其他合理的猜想与怀疑。本案重要的目击证人各执一词,这完全达不到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
第二天,我和交警大队的民警一起来到了案发现场,一边熟悉场地,一边重新模拟案发当时的场景,希望能找到新的证据。事故现场的交通半岛附近恰好停着3辆轿车,正当我们借着几辆轿车模拟事发当天的情形时,神奇的事情发生了:在半岛的另一端,视线内的3辆轿车突然变成了2辆。我脑袋中一道灵光闪过,把卷宗里目击证人的位置逐一摆了出来,发现有的位置能看到3辆轿车,有的位置却只能看到2辆。起伏的路面造成不同位置的目击证人会看到不同的情况,完全符合卷宗里目击证人的说法。
通过补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再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这个交通肇事案的证据终于达到了起诉的标准,肇事司机也得到了有罪判决。
这件交通肇事案对我的影响非常大,此后,不论是多么微不足道的案子,我都要求自己必须细致,多动脑筋。
□陈军 本报记者 龚俊/整理 李德/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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