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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017年6月27日

四川法制报 2017-06-27 01:15 大字

四川法制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16)川民再414号成都欧玲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方与林阿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川民再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605号民事判决及(2014)武侯民初字第5753号民事判决;二、成都欧玲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林阿中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476000元;三、驳回林阿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00元,由成都欧玲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林阿中负担4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成都欧玲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林阿中负担36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再432号绵阳市瑷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杨波:本院受理你方与赵碧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川民再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和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二、绵阳市瑷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碧容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三、驳回赵碧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均由绵阳市瑷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郝埃喜612723196704135217、王双梅612723197109195228:本院受理原告胡友高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时,本案受理之前,原告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已依法作出(2017)川1703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将你们的财产在价值610000元(大写陆拾壹万元)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百节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何卓富513001196707110614、陈传敏513001196710120629:本院受理原告彭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7日11时00分在本院百节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李晓明、魏锦华:本院受理原告曾文学与被告李晓明、魏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2执706号陈全生:你与罗宇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7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宇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7)川1702执70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执行通知书送达期满后三日内履行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2民初1450号王浩: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约定每月按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黎升军:本院受理原告黄永勇与被告黎升军民间借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胥国灿、蔡中兰:本院受理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分公司与胥国灿、蔡中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4日14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胡为平、周贤俊、达州市宇立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周宇、杨振:本院受理原告谢光芳、潘兴蓉诉被告胡为平、周贤俊、达州市宇立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周宇、杨振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谢光芳、潘兴蓉已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何玉梅:本院受理原告谭柏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的15天。并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10时在草坝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万源市人民法院黄先全:本院受理原告李贞现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178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李贞现与被告黄先全离婚。在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徐永见:关于郭木柄等人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6)川1781执1654号民事判决书,你与被执行人万源市旭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木柄等人赔偿款344834.50元。因你逾期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木柄等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我院已将你与王德翠共同所有的位于万源市太平镇万白路商业用房一间(建筑面积10.85㎡,权证号201200129-2、201200129)查封。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通知你选定评估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送达选定评估机构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到万源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办公室选定评估机构。逾期,本院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万源市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申请人吴在安、程维珍与被申请人吴厚英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吴厚英,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506106644,住四川省宣汉县峰城镇野鸭村5组。被申请人吴厚英于2012年12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也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已满3年。现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吴厚英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本院将于2017年9月27日9时30分在峰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依法裁判。

宣汉县人民法院李有群:本院受理原告刘鲲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宣汉县人民法院五宝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宣汉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2民初2396号代小燕、代德益、王秀青、王泽胜、罗洋、苟乾坤、冉兴龙:本院受理原告刘艳、秦雪阳、秦群、任后平与被告李有为、罗桂梅、龚强、桂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川172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艳、秦雪阳、秦群、任后平的诉讼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吴仁江:本院受理原告龚碧与你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172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非婚生子吴礼鑫由被告吴仁江抚养;二、驳回原告龚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汉县人民法院石文平、杨青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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