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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进入高速路行走被撞身亡 死者承担主责 肇事方承担次责

达州晚报 2015-04-20 13:33 大字

[摘要]死者承担主责 肇事方承担次责

私自进入高速酿惨祸

王某是宣汉县一位80多岁的老人,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王某私自进入宣汉境内某高速路段,往黄金镇方向行走,行至离下一出口约1公里处被多辆不明车辆碾压致死,肢体残缺不全,无法辨认,现场惨不忍睹。高速交警接警后迅速出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全力查找被碾压的残碎肢体并最终锁定了肇事车辆及车主。

几经周折,交警才联系上王某家属。家属闻讯后,对突如其来的噩耗,泣不成声。由于尸体无法辨认,乡亲们自发组织起来要进入高速路一辩真伪并要为其收尸,这一举动被高速路管理部门劝阻。为避免事态失控,当地党委政府及时介入,积极安抚群众情绪,为王某家属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此过程中,高速交警展开了一系列紧锣密鼓的工作。一是及时讯问肇事车主,二是将尸体拉至殡仪馆保存,三是对王某尸体进行DNA鉴定确认身份,四是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扣押取证。与此同时,受害人家属与肇事车主的一场心理博弈由此开始,焦急等待法律的处理……

还原细节划责定主次

可以肯定,王某确系高速路上的行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老人进入高速路是违法行为。

王某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是否意味着死者王某被“白撞”了?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决定了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果,也对当事人是否承担刑责或是民事责任有非常重要的证据作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主要是根据双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来进行判断,大致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和车辆以及死者DNA鉴定,高速交警查明,当晚死者王某私自进入高速路,被宣汉籍车主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但尚有微弱生命体征,张某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其移动到安全路段并在合理距离设立警示标志提示后来车辆避让。由于采取措施不及时,及处理方式不当,致使后续多辆汽车无法避让,碾压王某,致王某尸体残缺不全,无法确定具体死亡原因及时间。同时,肇事车主未离开现场,报警接受警察处理。据此,高速交警做出责任认定,认定死者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肇事车主承担次要责任。

依据责任主次算赔偿

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使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无法赔偿的,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本案张某肇事后没有逃逸并报警,所以认定其存有次要责任,不存有刑事责任。这也说明,在高速路上撞死行人也有可能是会承担主要责任的,要以个案不同而确定。

本案中肇事车主虽没有刑事责任,但应当根据责任划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和肇事方在收到高速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责任认定书正式生效。同时,肇事车辆证照齐全,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承保期间内,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交通事故的赔偿计算相对复杂,本案死者是城镇居民又当场死亡,没有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三个科目。在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主要考虑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一些为处理事故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进行责任分担后,死者王某亲属总计获得了10万余元的赔偿,此笔费用基本由保险公司支付。

律师提醒: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目前主要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现行相关法律,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是有区别的,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计算。

(施法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宣汉的八旬老人王某就因在高速路上行走被撞倒,并被多车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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