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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片石导致八级伤残 法官调解 男子获赔10余万

达州晚报 2013-10-11 15:04 大字

[摘要]法官调解 男子获赔10余万

本报讯 2011年3月初,广安市广安区居民唐晓军(化名)在宣汉县普光镇开采片石时,因未系保险绳导致从2米高的石山上跌下,头部着地受伤,致伤残八级。近日,经宣汉普光法庭出面调解,唐晓军已领到赔偿款100200元。

2011年3月初,宣汉县普光镇居民肖川(化名)急需开采大量片石用于中石化管道工程砌保坎及护坡,肖川与黄某、邓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黄某、邓某找唐晓军等人前来务工,物资、住宿等由肖川负责。3月25日,唐晓军在工地务工时,因未系保险绳导致从2米高的石山上跌下,头部着地受伤。受伤后,唐晓军先后在宣汉县人民医院土主分院、达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共住院154天,花去医药费130728.76元,其中肖川垫支114000元,唐晓军自己垫支16728.76元。

2011年下半年,达州市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晓军作出了六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7000元的鉴定意见。肖川对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2012年4月20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唐晓军作出了伤残等级为八级、不存在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需15100元的司法鉴定。

经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肖川赔偿唐晓军各种费用共计170102.6元。肖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12月5日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肖川赔偿唐晓军各种费用共计113282.08元。2013年3月26日,唐晓军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后,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多次找到被告肖川做工作,从法理、人情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肖川与唐晓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肖川支付唐晓军各种费用共计100200元,在收到肖川支付的款项后,法官们当即将钱如数交到唐晓军手中。

(吴勇 本报记者 刘民婕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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