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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首例高考作弊案二审 两名“枪手”被判刑

达州晚报 2013-09-09 15:08 大字

[摘要]两名“枪手”被判刑

为牟利,他充当高考“枪手”从他人处购买答案,又伙同他人通过专业的作弊设备将高考题答案转发到考场内,为6名考生提供“服务”。近日,宣汉首例高考作弊案经宣汉法院一审、达州中院二审,被告人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5月下旬,刘某通过互联网与网友“gk”取得联系,向其购买2012年四川省高考答案和作弊设备。后伙同程某联系了6名参加高考的学生,学生们分别以3万元或3.7万元不等的价格向二人购买高考答案和作弊设备。从6名学生处,刘某共收取定金5.3万元。

2012年6月6日,高考前一天,刘某与程某前往成都市将2.1万元存入网友“gk”指定的账户里购买了7套作弊设备。同年6月7日早上8点半,刘某赶紧将6套作弊设备分发给在宣二中考场参考的四名学生和在育才小学考场参考的两名学生。随后,便前往宣汉县汽车站附近一宾馆的房间里接收答案,程某在宾馆内帮其望风,并让其帮手小伟、小渊(均为化名)在宣汉县东乡镇街心花园附近给在育才小学参加考试的两名学生转发答案。开考一个多小时后,刘某通过互联网收到网友“gk”发送的高考答案后,将答案通过之前卖出的设备转发给在宣二中参加考试的四名学生和小伟,但小伟与小渊见监考严格便没有将答案转发给育才小学考场考生。

6月7日上午,从刘某处购买高考答案的学生雪某、旭某(同一个考点)在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其作弊设备被当场没收。中午,因部分学生反映接受不到信号,刘某与程某在一茶楼调试设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将其收取的款项如数退还给学生。

近日,在宣汉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被告人刘某、程某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程某缓刑的一审判决后,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侯维平 本报记者 彭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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