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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流落宣汉两遭拐卖 买妻不给钱 卖方寻求法律“保护”

达州晚报 2013-03-12 15:40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宣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主犯罗某、覃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从犯兴某、华某、仁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兴某、华某、仁某系同胞兄弟。2011年11月的一天,宣汉白马乡的覃某得知住在同乡的22岁湖南籍女子英子(化名)与男友家人关系不好,便将此情况告诉了罗某。随后,兴某听说白马乡有个女青年想找婆家,要12000元彩礼钱和3000元媒钱,于是建议将女青年介绍给侄儿强某。强某同意后,强某与罗某、兴某、华某等一同到白马乡通过覃某与英子见了面。因强某没有带钱,罗某提出先凑足9000元买来。随后,罗某、兴某、华某等人共同出资9000元,罗某给了覃某5400元后,将英子交由强某同居。数日后,强某的父亲高某支付了罗某、华某等人垫资的8000元,下欠兴某1000元。不久,因高某反对强某与英子同居,仁某又将英子介绍给康某为妻,双方议价9500元,但康某家不付钱。为解决此事,仁某、高某与康某家人来到宣汉县华景镇法律服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与此同时,康某与英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侯维平 本报记者 彭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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