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十问十答(四)

达州日报 2021-12-08 09:39 大字

问题10:参保城乡居民如果使用了单行支付药品、部分高值药品,是如何报销的?

答:参保城乡居民按规定使用单行支付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计起付线,按60%报销,使用伊马替尼、达沙替尼、尼洛替尼、舒尼替尼、瑞戈非尼等络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的费用,按75%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参保城乡居民使用单行支付药品、部分高值药品时需事前进行认定并报属地医保部门登记备案,需明确治疗机构、供药机构、治疗责任医师和实施实名制管理。未经认定或认定不合格而使用的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费用不能报销。

医保政策咨询电话: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 0818-2537366;

通川区医疗保障局 0818-7263825;

达川区医疗保障局 0818-3109997;

万源市医疗保障局 0818-8586822;

宣汉县医疗保障局 0818-5208079;

大竹县医疗保障局 0818-6010003;

渠县医疗保障局0818-7780066;

开江县医疗保障局 0818-280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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