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公布3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法院履行环境保护审判职责情况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3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滑雪受伤纠纷案
【基本案情】2月8日下午4时许,游客李某在万源市八台山景区滑雪场被其他游客意外撞倒受伤,八台山景区工作人员将伤者李某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为第九根肋骨骨裂,医院建议其出院后休养3-7月。事后,李某与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协议。4月14日,李某以八台景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到万源市八台山风景区旅游环保巡回法庭起诉,要求赔偿其误工费15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营养费2万元、后续治疗费1万元,合计19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景区购票游览,双方在行为上构成了旅游合同关系,景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被告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八台山风景区内开设滑雪项目,本身就系一项较具危险的娱乐项目,其未在滑雪场周围设置隔离防护栏和醒目的警示标志,对其他游客的人身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虽系参与该滑雪项目的其他游客撞伤原告李某,被告景区不是直接侵权责任人,但因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该滑雪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既而远离该区域,自身也具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经调解,被告万源大巴山旅游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763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建房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被告人杨某文因修建房屋需用木料,在征得其岳父刘某兵同意,并仅以刘某兵名义写了林木采伐申请(申请采伐2立方米)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谢某某等人在刘某兵自留山内砍伐铁坚杉共计101株。经测定,被砍树木立木蓄积为22.3022立方米。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文犯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万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文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达立木蓄积22.302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因此,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2015年7月2日上午,李某述挖损了被告人张某林种植的草果,为了报复李某述,被告人张某林持弯刀将李某述种植的两棵银杏树拦腰砍毁。后经鉴定,银杏树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一级保护植物。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林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裁判结果】万源市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林的该两棵银杏树是种植在其承包地内的辩解意见,经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但是鉴于被毁坏的银杏树系人工栽培且米径较小,并综合全案情节,可认定被告人张某林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判决被告人张某林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闫伟宏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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