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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公布“民告官”典型案例 10个月全市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292件

达州晚报 2015-11-20 12:59 大字

[摘要]10个月全市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292件

行政执法不透明、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提起“民告官”,不外围绕这类问题发生。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4年12月—2015年10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292件,受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166件。其中,市中院受理88件,审结80件

达川民政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结婚证

1997年9月8日,魏某与张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魏某某。2012年6月12日,魏某与张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14年1月14日,达川区民政局给魏某和吴某发放结婚证,并备注“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2015年1月,魏某去世后发生纠纷,魏某某才知道民政局给父亲和吴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父亲和吴某的结婚登记证书。同时查明,民政局为魏某和吴某补办结婚证时,结婚登记档案中无魏某、吴某曾结婚登记的相关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民政局未经魏、吴本人申请,更未收集二人的结婚登记资料便办理了二人的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民政局办理该结婚证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鉴于魏某已死亡,与吴某登记的婚姻关系已消失,该结婚证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依法判决确认此结婚证违法。

宣汉国土资源局被要求公开政府信息

2014年8月23日,宣汉县某农业合作社向宣汉县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未向该社作出受理、告知和答复。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宣汉县某农业合作社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后,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7月书面向该社公开了应当公开的信息。根据规定,宣汉县某农业合作社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宣汉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宣汉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实施部门,依法应当履行相关政府征地信息的公开职责。宣汉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宣汉县某农业合作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予答复,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促使宣汉县国土资源局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实现了宣汉县某农业合作社的诉求,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万源钟停乡超越层级管辖职权范围

1984年在实行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原万源县人民政府将万源市钟停乡庞家梁村梨儿垭组焦家坡林地、林木登记在第三人田某某之父名下,并颁发了林木所有证。2011年,陈某某等人书面申请万源市钟停乡人民政府对上述山林面积330亩重新确权。万源市钟停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作出处理决定书,将焦家坡林地330亩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确认给田某某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等39人与第三人田某某争议的万源市钟停乡庞家梁村梨儿垭组焦家坡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已由原万源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田某某之父颁发了林木所有证。万源市钟停乡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对上级行政机关已颁证确认的林地林木权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显属超越层级管辖职权范围,其作出的争议处理决定书应予撤销。

(本报记者 张黎丽 刘民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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