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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全面启动居民大病保险 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不设封顶线

达州日报 2015-11-27 22:47 大字

[摘要]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不设封顶线

本报讯 为进一步完善达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结合达州实际,达州市制定了《达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目前,达州市全面启动了大病保险。

近日,记者从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采取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专业优势,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切实减轻参保合人员大病费用负担,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系统正式运行后,实行出院即报和一站式赔付。

达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7000元,即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后,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按规定的支付比例对超过7000元的部分及时给予支付。

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具体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7000元-20000元的部分,按50%支付;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按55%支付;超过5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按65%支付;超过10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支付。对参保(合)城乡居民一个保单年度内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后再次发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不再扣除起付标准,以再次发生的全部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赔付比例计算赔付额,不足7000元的按50%支付。

大病保险商业承办机构对参保(合)人员2015年度内(即2015年1月1日起住院;城镇在校学生及儿童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年度累计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累进支付,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不设封顶线。

市本级、通川区、宣汉县、渠县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由中国人寿达州分公司承办。

达川区、大竹县、开江县、万源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达州中心支公司承办。 (本报记者 何晓丽 蒲正杰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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